甲公司2×16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件,单位售价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

admin2017-11-06  29

问题 甲公司2×16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件,单位售价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2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于2×16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16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变更;假定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均为零;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于2×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17年3月31日止,2×16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0%。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于2×16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万元。

选项 A、100
B、400
C、-100
D、-400

答案C

解析 预计退货部分的利润计入“预计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00)×20×20%×25%=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0-1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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