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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8-01-22
31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点为无权代理的概念、效力、第六章第七节中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中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这是无权代理的典型情形之一。无权代理本来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7l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中,甲有权追认,丙无权撤销。故D选项错误。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有权撤销该合同。一旦甲行使了追认权,甲即为该可撤销的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乙也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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