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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在抢劫丁某的过程中见丁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丁某一刀,丁某大声呼救,安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丁某被刺成重伤。安某的行为构成:( )
安某在抢劫丁某的过程中见丁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丁某一刀,丁某大声呼救,安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丁某被刺成重伤。安某的行为构成:( )
admin
2014-02-27
24
问题
安某在抢劫丁某的过程中见丁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丁某一刀,丁某大声呼救,安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丁某被刺成重伤。安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故意伤害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抢劫罪未遂
D、抢劫罪既遂
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j(玉)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8项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成立抢劫既遂。本案中,安某为劫取财物,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致被害人丁莱受重伤,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安某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弃继续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故本题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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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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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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