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哪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而构成犯罪?

admin2009-03-25  26

问题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哪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而构成犯罪?

选项 A、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B、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C、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D、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答案1,2,4,8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v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