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单选40)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admin2019-03-20  23

问题 (2007年单选40)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选项 A、保证与质押均成立
B、保证与质押均不成立
C、保证不成立,质押成立
D、保证成立,质押不成立

答案D

解析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担保法第7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本题表述中,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该保证依法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本题表述中的质押因依法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成立。可见,选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sz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