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admin2018-06-29  31

问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

选项

答案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析 因果关系的理论分为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1)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①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②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3)客观可归责性: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①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②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③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
    无论根据何种理论,认定范某死亡与黄某放火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核心都是范某返回取财的行为是否是异常的。如果认为人应该保命舍财,则范某的行为是常人所不为的,具有异常性,阻断放火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很显然这个结论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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