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79题)

admin2015-04-24  28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79题)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A项考查的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此可知,针对醉酒的人有两种处理方式:(1)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处罚;(2)没有违反治安管理,但是对本人或他人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采取保护性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隔离等。本案中,宋某只是醉酒,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虽然宋某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其对本人或他人或公共安全存在威胁。公安机关有权力采取保护性措施。所以公安局的扣留行为只是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因此,A项错误。
    BC两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扣留决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B项的甲县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C项是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所以BC两项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该行政行为涉及其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本案是宋某就行政机关的扣留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诉行政行为不涉及宋某的亲戚的利益,所以宋某的亲戚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而考生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为方便考生理解,现为考生总结两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处理完毕;后者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了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达到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状态。(2)适用条件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后者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联系。(3)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s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