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甲一公司和新西兰的乙二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合营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甲一公司以3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乙二公司以760万美元的货币出资。A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6年2月1日。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

admin2014-09-04  29

问题 重庆的甲一公司和新西兰的乙二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合营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甲一公司以3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乙二公司以760万美元的货币出资。A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6年2月1日。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一公司将以A公司的名义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如果甲一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但已设定抵押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如果乙二公司将以A公司的名义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760万美元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4)如果乙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的金融机构贷款760万美元时,以丙三公司为保证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的名义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出资人可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以外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因此,乙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的金融机构贷款760万美元时,以丙三公司为保证人符合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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