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检察院对乙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3-25  28

问题 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检察院对乙应如何处理?

选项 A、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B、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乙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C、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D、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应当对甲批准逮捕,对乙不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答案1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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