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 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

admin2017-10-17  47

问题 2011年8月22日,甲地风公司与乙地信公司在丙地签订了《经销贸易协议》,协议约定风公司委托信公司代理销售“风”系列电动童车,付款方式为第一批先发货,货到3天内付清款项;从第二批起每批由信公司先付款,风公司收款后立即发货。
    合同签订后,风公司依约向信公司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公司在收到货物与发票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风公司支付了货款。
    2012年5月30日,风公司与信公司因第二批货物产生纠纷提起诉讼,风公司主张其向信公司交付了第二批货物,提供的证据如下:(1)编号为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记账联)1张,证明其已经发货和第二批货物价税的合计金额;(2)风公司自制的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1份。经法院审查,信公司所持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在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信公司则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12年11月15日,信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部销售给消费者刘某的一辆“风”系列电动童车因质量问题导致刘某5岁的儿子小刘在丁地骑车时摔伤,刘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风公司提供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B、NO.1991626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能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但信公司报税抵扣的行为可以作为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的证明
C、风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可以直接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D、风公司自制未经对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无法证明风公司已经交付第二批货物
E、信公司主张虽收到发票并进行报税抵扣,但不能证明对方提供了第二批货物的行为,属于反诉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出卖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2)选项CD:风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属于自制材料,对方未承认,无法证明第二批货物已交付;(3)选项E:反诉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信公司的主张只是反驳,而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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