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年卷二第86题)

admin2014-11-19  41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年卷二第86题)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将甲厂强行并人乙厂,对此甲厂和甲厂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起诉,同时乙厂作为被并入方,其隶属关系也发生了改变,乙厂和乙厂法定代表人也有权起诉,因此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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