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局财务科长姚某应其同学严某的请求,将一笔移民安置款600万元转给严某.双方约定该笔款项供严某使用一个月,严某收款后不久,得知姚某孩子过几天要出国留学,严某便去姚家,送给姚某孩子一万美元,姚某在旁推辞未果.严某每月向甲局支付利息,过了四个多月后将600万元

admin2019-11-12  17

问题 甲局财务科长姚某应其同学严某的请求,将一笔移民安置款600万元转给严某.双方约定该笔款项供严某使用一个月,严某收款后不久,得知姚某孩子过几天要出国留学,严某便去姚家,送给姚某孩子一万美元,姚某在旁推辞未果.严某每月向甲局支付利息,过了四个多月后将600万元归还甲局,后姚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院侦办,交代出收受严某一万美元一事,检察院发现严某已出境,遂通知严某丈夫田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田某拒不配合检查员鲁某和孙某的询问,鲁某动手殴打田某致其轻伤。
    问题:(1)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2)鲁某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姚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_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甲局财务科长姚某应其同学严某的请求,将一笔移民安置款600万元转给严某,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姚某接受严某一万元美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姚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2)鲁某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法条根据逼供的对象不同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暴力取证罪。本案中,鲁某构成暴力取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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