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admin2010-09-17  43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家用轿车已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消费问题时有发生并快速增长。汽车相对于其他日用商品属于大额的高级消费商品,与保险紧密相连。日前,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专家对汽车消费领域中涉及保险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此举为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加了一把油。
  ●强制投保法无据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这是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免赔规定不平等
  赔偿处理的第(三)款为:“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这是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买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企业具有独占的经营地位,与其相比消费者显得十分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合同形式限制自身权利的不公平扩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应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的强势,制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险理赔应公平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消费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保险合同也应讲自治   保险,是随着商业社会的成熟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有关财与寿的预期理念,也是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标志之一。简单说来,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不论是再保、分保或直接保险,均以集合多数人或法人的钱财作为投保人发生意外的补偿。因此,除手续费之外,有效投保、正当理赔及保险金的高效运用,成为保险业收益、生存的命脉。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一直有一种模糊、虚泛的集体和国家“保险”的观念,现代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和保险意识较弱。近些年来,由于生活质素的提高、市场消费的空前繁荣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许多人开始对保险有了兴趣,保险业也乘势而上,一哄而起。只要看看周边居民小区那些保险业务员活跃的身影、锲而不舍的游说劲头和各地保险大楼的恢弘气势,你不得不相信中国一夜之间似乎成了深谙保险之道的大国。保险业在中国快速发展,难免泥沙俱下。自毁长城的事出了不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其典型一例。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现实中,保险业的一些经营者,不是去好好呵护和培植市场,而是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潜在投保人多买保险。那些口舌如簧的保险业务员,更是口头轻巧,胡乱承诺,恨不得一下把投保人的腰包掏空,但他们做的是并不对价的保险交易。这其中,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发挥着这种特殊的瞒天过海的作用。   让投保人多买保险,这本来是件好事,它可以确保人们对未来有个稳定可靠的预期,提高生活品质。但是,许多情况下是,一旦那些对保险一知半解的保险消费者投了保,等着他们的却是保险合同中的“陷阱”。保险合同使用的大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用词生涩深奥繁杂,非专业者很难悉知其内涵。保险消费者一旦出了状况,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效用就表现出来了:这个在拒保范围,那个属于责任免除。或是口头承诺无效,纸上落笔为实,对原先的承诺干脆来个翻脸不认账。更有甚者,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中模棱两可的条款单方面做出有利于己的解释;有的甚或欺诈用户。到头来,投保人花了不少钱,却落个险财两空,无处说理,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吞”。   即使保险业中的“霸王条款”这么“可恶”,仍然有许多消费者前仆后继地往这个“陷阱”里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业还是个高度垄断的行业,保险这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在市场中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保险作为特殊商品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保险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不自律,政府监管不力,许多不合理的行规和政府的行政指令成了“霸王条款”存在的温床。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不能“对抗”这些行业惯例和政府规定。   严格说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是个法律问题。格式合同中,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把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限制或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实际上这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交易和平等原则。进一步说,《合同法》第39条、4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和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又回到我们先前所说的问题上,就是不具备程序上的可诉性,即光有法条规定,而没有操作程序和受理的司法机构。   要治住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中的“霸王条款”,一要靠引入竞争机制,使消费者可以有多样化选择的机会和空间,谁霸王谁失去消费者。二要靠消费者自觉维权,敢于公开对抗“霸王条款”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三要靠我们的司法机关真正受理几起“霸王条款”案。一旦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胜诉几例,而且获得可观的民事赔偿,那时,即便“霸王条款”现象不会马上销声匿迹,但其那种迅速蔓延、如人无人之境的威风也会大大得到遏制的。四要保监会等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健全各项法规、规章,促使行业自律,使我国保险业能够在制度框架中日渐成熟并壮大起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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