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宁波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0

问题 论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宁波大学2014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针对各国公司法律的规定,公司法学者将公司资本制度大概归纳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实缴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度)及折中资本制度。 我国1993年《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度,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在保持法定资本制度的同时对设立公司的门槛略微有些降低,将强势的法定资本制度修改为法定资本分期认缴的资本制度。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2013年12月,《公司法》随即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条文均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1)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3)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4)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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