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 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

admin2010-08-26  30

问题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 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所为乃受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以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问: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选项

答案(1)小强平时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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