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出纳开出转账支票交给本公司采购员到B商场采购春节物资,出票日期为2007年1月19日,其他各项记载事项齐全,但未注明支票的金额。采购员采购完物资后,在支票上填明金额50万元交给商场,支付货款。B商场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1月26日向银行

admin2014-09-04  34

问题 A公司出纳开出转账支票交给本公司采购员到B商场采购春节物资,出票日期为2007年1月19日,其他各项记载事项齐全,但未注明支票的金额。采购员采购完物资后,在支票上填明金额50万元交给商场,支付货款。B商场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1月26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认为已过提示付款期,拒绝付款。同时, A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只有15万元存款。C公司出纳员在回单位途中,不慎又将该支票丢失。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出纳开出支票时,未注明金额,是否合法?
(2)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3)A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小于支票金额,依法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付后,C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5)C公司丢失支票,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选项

答案(1)合法。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A公司出纳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授权补记行为。 (2)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C公司提示付款期符合规定。 (3)A公司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处罚方式为: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即2.5万元的罚款。②持票人C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支票金额的2%,即1万元的赔偿金。 (4)C公司在支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取得拒绝付款书面证明,并向其前手即B商场和A公司行使追索权。 (5)支票丢失后,C公司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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