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

admin2014-07-03  18

问题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

选项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B,C,D

解析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或程序。其任务主要是审查该公诉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题考查的是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后,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知识点。根据《刑诉解释》第116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又根据《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至(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现为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现为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选项A属于《刑诉解释》第117条第6项规定的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选项A错误。
    选项B、C、D分别对应《刑诉解释》第116条第4项、第6项、第7项的规定,又根据《刑诉解释》第117条第2项的规定,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情形,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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