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1-31  12

问题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2/48)

选项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A,D

解析 (1)对于丙,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已经取得、控制了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已经收受了贿赂并作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努力,只是因未谋得利益而退还贿赂,不属“及时退还”,是受贿既遂,不能构成中止。
(2)对于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是行贿罪。
(3)关于甲是否构成自首,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可构成自首。
(4)对于甲如何处罚的问题。
(5)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正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只有行贿人“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题选项所述事实来看,行贿数额为5万,可认为“犯罪较轻”;如不揭发案件难以发现,可认为“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故对甲“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说法仍然正确,应选择。
(6)在考试当年,按原刑法分则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而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又构成自首,按《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分则第390条第2款,比适用总则第67条,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故应适用分则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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