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韩国人甲在北京驾车旅行,同时撞伤日本人乙和韩国人丙,2006年1月,乙、丙在中国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则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该纠纷?( )

admin2013-01-11  26

问题 2005年12月,韩国人甲在北京驾车旅行,同时撞伤日本人乙和韩国人丙,2006年1月,乙、丙在中国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则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该纠纷?(   )

选项 A、都适用中国法
B、都适用韩国法
C、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韩国法
D、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日本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韩国法

答案1,4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本题中,对乙、丙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中国北京,所以都可以适用中国法,A项正确;此外,由于甲和丙均具有韩国国籍,因此对内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韩国法律,故C项正确;而乙是日本人,其与甲不具有相同国籍也不在同一国家拥有住所,对具不能适用韩国法或日本法,故B、D项错误,本题应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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