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公司于2008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4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2015年3月5日,为了扩大融资,恒通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后因恒通公司提交的发行申请方案部分内容不合法,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要求修

admin2015-08-28  22

问题 恒通公司于2008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4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2015年3月5日,为了扩大融资,恒通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后因恒通公司提交的发行申请方案部分内容不合法,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要求修改后,被依法准予核准。2016年3月6日,恒通公司为进一步扩大新产品研发规模,拟再次发行优先股,于是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2017年10月1日,优先股股东张某主张因恒通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其应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要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恒通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恒通公司再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不符合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在本题中,恒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6亿元,筹资4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50%。 (2)不符合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张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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