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有矛盾,于是王某约赵某(1995年8月生)、刘某(1993年6月生)并指认了张某。2010年11月3日晚,赵某、刘某来到张某家中,用棍棒、匕首等刺张某。张某被刺流血过多而死。赵某回家后,因害怕到当地检察机关自首。刘某在被抓后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

admin2017-07-07  25

问题 王某与张某有矛盾,于是王某约赵某(1995年8月生)、刘某(1993年6月生)并指认了张某。2010年11月3日晚,赵某、刘某来到张某家中,用棍棒、匕首等刺张某。张某被刺流血过多而死。赵某回家后,因害怕到当地检察机关自首。刘某在被抓后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盗窃5万元现金的犯罪行为。
    问题:(1)王某、赵某、刘某如何定罪?
    (2)赵某到检察机关自首,该案是否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王某、赵某、刘某分别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1)王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刘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和刘某在王某的指使下杀死张某,王某构成教唆犯,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赵某、刘某定故意杀人罪。 (2)该案不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所以不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王某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赵某、刘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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