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在中国的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07-02  21

问题 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在中国的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案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B、当事人如果达成仲裁协议,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可见本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故A当选。
    《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为第33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现为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专属管辖权的效力。B项由于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的效力,但是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不属于其受案范国。故B项不选。C、D项的双方当事人用协议管辖的方式排除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是无效的,中国法院对该案仍有专属管辖权。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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