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购买了一栋住宅,约定四人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并按照出资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5-08-21  28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购买了一栋住宅,约定四人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并按照出资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甲决定将该房屋抵押,则必须取得乙、丙、丁的一致同意
B、如果四人决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则花费的维修费1万元中,乙应承担2000元
C、如果丙把房屋的门换上新把手,则必须取得甲、乙、丁的一致同意
D、如果四人决定将该房屋出租,则获得租金的5000元中,甲应获得2000元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按份共有。就本题而言,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实际上为处分行为,对于该处分行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除了甲之外,至少还要两人同意即可,而不是全体一致同意。故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即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就本题而言,维修费用为1’万元,则甲、乙、丙、丁承担的份额依此为4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可见,乙应当承担的份额为3000元,而不是2000元。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就本题而言,修缮分为重大修缮和简易修缮,对于重大修缮行为,应适用《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于简易修缮行为,应当属于《物权法》第96条“管理”的范畴。换上新的门把手属于简易修缮,对于该简易修缮行为,只要共有人一人单独实施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C项错误。D项正确的原因可以通过《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直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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