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 ( )

admin2014-12-15  53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    (    )

选项 A、将犯罪对象由“珍贵树木”扩展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B、取消了“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制条件
C、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D、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E、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改为“情节严重”

答案B,C,D,E

解析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制条件,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对第343条进行了修改,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改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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