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admin2016-01-15  21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B,D

解析 《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作为联营一方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即2008年3月3日起开始计算,B项正确。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对象,本案为行政案件,民事合同的合法性不在行政诉讼的审查之列,不属于本案审理对象,C项错误,审理对象应是行政机关变更土地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行诉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本案中派出机构与国土局的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院有权依法调取二者关系证据,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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