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丁某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用于结婚。该商品房的原所有权人为6周岁的小峰。为筹集购房款,丁某以房屋作抵押向高某借了2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利息。丁某的朋友李某也答应在8月底前借给他10万元。但直到9月初,李某仍未提供借款。 丁某向

admin2014-04-10  23

问题     2011年8月,丁某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用于结婚。该商品房的原所有权人为6周岁的小峰。为筹集购房款,丁某以房屋作抵押向高某借了2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利息。丁某的朋友李某也答应在8月底前借给他10万元。但直到9月初,李某仍未提供借款。
丁某向高某借款20万元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则丁某(    )。

选项 A、应按同期银行居民贷款利率付息
B、应按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付息
C、应按同期银行居民贷款平均利率付息
D、不须支付利息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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