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dmin2014-04-26  28

问题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选项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适用保外扰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选项A中张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选项B中王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其是在狱中自杀未遂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故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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