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

admin2019-05-21  15

问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向其供应衬衫5 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 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 000件,得款8万元。另1 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为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李某从梁某和周某的言谈与神态中已知悉:讨衫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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