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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
admin
2018-04-20
29
问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第15题)
选项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答案
C
解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在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甲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恶言相通告使乙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属于恐吓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会达到足以压制乙反抗的程度,相反是给乙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但是在这其中给乙造成了恐惧,在实质上也造成了乙意志自由的瑕疵。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甲拍摄裸照的行为仅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未能拍摄裸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预备。同时,甲到了乙宅后,发现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所以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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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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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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