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做生意,将自己价值6万元的数码相机质押给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书,甲将相机交与乙。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本案( )。

admin2015-07-08  33

问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做生意,将自己价值6万元的数码相机质押给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书,甲将相机交与乙。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本案(       )。

选项 A、质押物超过5万元而全部无效
B、质押物超过5万元的部分的质押无效
C、质押因未依法登记而无效
D、质押合法有效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整体主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不因担保物、被担保的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就本题而言,质物的价值虽然超过了主债权的价值,但依据质权的不可分性,债权人仍然可以就质物的整体实现担保物权。此外,根据《物权法》有关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原理,即便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主债权的价值,质权合同的效力仍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独立判断。因此,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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