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74题)

admin2015-06-17  40

问题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74题)

选项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
    本题题干已经明确告知是“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付款人未承兑汇票前,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也非票据关系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为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普通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非《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不发生付款效力,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考查票据抗辩理由。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未还,甲银行和楚天公司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此时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提出抗辩。故B项错误,当选。
    D选项,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瑕疵,即民事合同履行有瑕疵,此时,如果楚天公司向潇湘公司追索,潇湘公司可以楚天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来抗辩,但是,一旦正常出票,潇湘公司就不能以民事关系(本题中即质量问题)要求付款人甲银行停止付款。参见第13条第1、2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D项错误,当选。同理,C选项中,甲银行不能基于楚天公司的通知而拒付,甲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综上,B、C、D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L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