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以贪污罪论处的是哪一选项?

admin2009-03-10  31

问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以贪污罪论处的是哪一选项?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的不交公,占为己有的
B、张某受市政府的委派到一家中型私营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已有的
C、宋某是某公立中学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的
D、李某作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盗窃财物的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上述规定,A、B、C项中的情形均构成贪污罪。《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此,D项应当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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