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admin2019-06-27  20

问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合同法的原理分析:
以上条款规定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制度?该制度有何特点?

选项

答案以上条款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主要特点如下:该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该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该抗辩权中当事人的履行顺序有先后;该抗辩权应当由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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