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3题)

admin2016-05-08  35

问题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3题)

选项 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答案B,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2010年10月进行了修订,本题对其中一些修订内容进行了考查,反映了新法必考的特点。
    关于A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l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此,法律仅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并没有对村民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故A项错误,不选。
    关于B选项,同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是对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关系的表述,是2010年新修订的内容,选项B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当选。
  关于C选项,同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仅需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且需要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故C选项错误,不选。
    关于D选项,同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这也是2010年新增加的内容,D项正确,当选。
    陷阱点拨:此题本身并不难,但是出题者设有不少陷阱:陷阱一是在A选项中,考生易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会议混淆,现将二者的联系和区别简单总结如下:(1)联系:二者都要求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2)区别:其一,村民会议限定必须是“本村村民”才能参加,而村民委员会选举并无此限制。可以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也可以是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还可以是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二,村民会议要求村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则排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
    在C选项中,考生认为C项的说法没有错误,而没有意识到要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是合法的程序。提醒考生对法条的研习要做到全面和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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