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C公司未经A公司和B公司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

admin2018-03-21  32

问题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C公司未经A公司和B公司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2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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