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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admin
2013-06-08
36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该条法律是关于添附的规定。 添附作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要使添附后的财产恢复原状,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需要在法律上确定添附财产的归属问题。 该条法律的立法意义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明确所有权归属。 添附包括三种情况:(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原物因为加工人的劳动而成为新物(加工物)。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之上从事添附行为。本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对添附后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的情况。另外,一方从事添附行为时,虽然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但双方并未就添附后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的,也可以通过协商,将新物归原财产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财产价值较小的一方应取得与其原财产相当的补偿。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物的价值,新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加工人应对原财产所有人按其财产价值给予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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