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雷于2001年3月1日(刚满25岁时)前往伊拉克务工,但由于伊拉克发生战争,李雷在战争中于3月13日就失去下落。后其妻韩梅梅在2003年4月起诉要求宣告其死亡,法院于2004年5月宣告李雷死亡。但实际上,李雷只是想躲避家庭责任而已,本人仍然活跃在

admin2014-02-18  35

问题 中国公民李雷于2001年3月1日(刚满25岁时)前往伊拉克务工,但由于伊拉克发生战争,李雷在战争中于3月13日就失去下落。后其妻韩梅梅在2003年4月起诉要求宣告其死亡,法院于2004年5月宣告李雷死亡。但实际上,李雷只是想躲避家庭责任而已,本人仍然活跃在中伊商界。下列关于李雷被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雷被宣告死亡后,在纠纷巾将人打伤,由于李雷已经丧失主体资格,不必承担责任
B、李雷被宣告死亡之后,其儿子被人收养,韩梅梅改嫁,2005年1月李雷同家,要求撤销收养以及原妻的再婚婚姻关系,应予以支持
C、李雷在被宣告死亡后,在国内与他人订立买卖电脑的合同无效
D、李雷之妻知道李雷的下落,但为了多占共同财产,申请宣告甲死亡,李雷可以主张侵权要回已经被继承的财产并主张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37、38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义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仪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B错误。《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问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凶此C错误。同时,通说以及司法实践中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侵权行为仍然要负责任,A也错误;《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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