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洪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不多,便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儿子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洪男病愈出院了。之后,洪男又自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女儿丙

admin2021-12-14  39

问题 2003年8月,洪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不多,便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儿子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洪男病愈出院了。之后,洪男又自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女儿丙继承。并且将自书遗嘱的内容,洪男又进行了录音。可是不久,洪男对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中,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外孙子丁,并进行了公证。针对1万元的存款,洪男所立有效遗嘱的形式有(   )

选项 A、口头遗嘱
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公证遗嘱

答案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形式。而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第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第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上述遗嘱中所要求的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题干内容看,洪男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口头遗嘱,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是没有合法的见证人在场,因此,口头遗嘱不成立。而洪男的录音行为只是将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录音,而且录音时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因此,洪男的录音不构成录音遗嘱。所以,AC不是正确的选项。而洪男所作的自书遗嘱、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符合要求,因此,BD选项正确。
另外还须注意: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根据《继承法》第20条和《继承意见》第42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就本题而言,如果问题是“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即分析哪个遗嘱是最终有效的遗嘱,正确答案则应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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