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3年8月,洪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不多,便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儿子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洪男病愈出院了。之后,洪男又自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女儿丙
2003年8月,洪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不多,便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儿子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洪男病愈出院了。之后,洪男又自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女儿丙
admin
2021-12-14
39
问题
2003年8月,洪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不多,便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儿子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洪男病愈出院了。之后,洪男又自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全部由女儿丙继承。并且将自书遗嘱的内容,洪男又进行了录音。可是不久,洪男对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指定自己所存的1万元人民币中,5000元给孙女甲,5000元给外孙子丁,并进行了公证。针对1万元的存款,洪男所立有效遗嘱的形式有( )
选项
A、口头遗嘱
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公证遗嘱
答案
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形式。而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
第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第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第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上述遗嘱中所要求的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题干内容看,洪男在妻子和子女的面前口头遗嘱,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是没有合法的见证人在场,因此,口头遗嘱不成立。而洪男的录音行为只是将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录音,而且录音时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因此,洪男的录音不构成录音遗嘱。所以,AC不是正确的选项。而洪男所作的自书遗嘱、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符合要求,因此,BD选项正确。
另外还须注意: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根据《继承法》第20条和《继承意见》第42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就本题而言,如果问题是“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即分析哪个遗嘱是最终有效的遗嘱,正确答案则应是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B2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市乙区卫生局在一次餐馆卫生检查中,发现ABC三家餐馆不符合卫生标准,此后分别对这三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餐馆B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该餐馆帮工丙的证言等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请回答下列问题。侦查过程中,乌日以自己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辩护,同时也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则下列说法
我国预计在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该体系?
甲国人伊莲来中国北京进行商务谈判,并到中国南方进行考察,在中国南方时伊莲骑自行车误撞了一位老人,受害人提起了赔偿诉讼,依中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个体户李某在卖肉时因争抢顾客与另一个体户陈某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并且还对闻讯赶来的民警恶语相向,公安局对李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
甲借口忘带身份证,用假名字骗过宾馆服务员,住进该宾馆二楼一个标价468元的标准房。次日凌晨1点左右,甲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下电脑主板、内存条硬盘等配件(总价值6000元),然后在未付房费的情形下,若无其事地离开宾馆。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法律规定,对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
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
随机试题
OnedaywhenIwashavingaheartylunchatafast-foodrestaurant,anoldcoupleentered.They【C1】______amealatthecount
小王小时候被人收养,长大后其亲生父母要求小王赡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但丁的爱情诗集是
简述急进性肾炎的治疗原则。
下列药物可抑制胆碱酯酶活性的是
下列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有()。[2010、2008年考试真题]
巨能公司是多家手机制造企业的电池供应商。根据波特的五种竞争力分析理论,下列各项关于巨能公司与其客户讨价还价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刚入职的王老师用手机将自己的授课实况录制10分钟,然后分析有哪些方面有待于提高。这种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属于()。
DAO的含义是()。
Whoistheshortestofthethreegirl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