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货物。甲公司购置货物后的第三天,将该批货物先后抵押给丁公司、戊公司,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购置货物的第五天又将该批货物抵押给乙银行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则对该批

admin2023-02-22  35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货物。甲公司购置货物后的第三天,将该批货物先后抵押给丁公司、戊公司,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购置货物的第五天又将该批货物抵押给乙银行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则对该批货物享有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的是(          )。

选项 A、乙银行
B、丙公司
C、丁公司
D、戊公司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乙银行为提供价款债权人,其与甲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确保甲公司债务履行,乙银行和甲公司在货物交付后的第五天为价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因此,乙银行享有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即乙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当然,丁公司和戊公司也是抵押权人,由于戊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据此,戊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受偿,但不能优先于乙银行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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