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给A公司,货款为2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并由自己承兑后交给了B公司,B公司不慎丢失了该汇票,被C公司的某员工捡到。于是,C公司伪造B公司的背书,将该汇票背书给不知情的D公司,并从D公

admin2011-01-15  29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给A公司,货款为2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并由自己承兑后交给了B公司,B公司不慎丢失了该汇票,被C公司的某员工捡到。于是,C公司伪造B公司的背书,将该汇票背书给不知情的D公司,并从D公司处获得20万元的货物。D公司获此票据后,为支付欠E公司的货款,而背书给E公司,E公司在法定提示付款日期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要求:(1)如果E公司持票要求付款人付款,试判断付款人可否以A公司与B公司所订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2)如果E公司持票要求付款人付款,试判断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伪造B公司签章为由,认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3)如果持票人E公司不获付款,试说明可以向谁追索,并说明理由及追索金额。

选项

答案(1)付款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C公司虽然伪造B公司签章,是伪造签章行为,但并不导致背书不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果背书在实质上有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持票人E公司可以向D公司和A公司追索,而不能向B公司和C公司追索,因为C公司伪造B公司签章,C公司是伪造者,B公司是被伪造者。被伪造者不承担因他人伪造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由伪造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此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伪造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E公司向D公司、A公司追索,其追索金额应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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