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dmin2019-02-23  31

问题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选项

答案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资格上的限制,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所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或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不能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上参考答案其实就是《考试分析》上的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条理化,由此可见书上的思路如下:首先介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本地位;然后分别阐述权利能力的定义以及两种权利能力的划分;再介绍行为能力的定义和我国所规定的三种对民事行为能力就完成了简答。要尝试着将大知识点或者章节当作一个大论述题来系统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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