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2第90题)

admin2014-12-22  19

问题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2第90题)

选项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知D项正确,C项错误。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公安局长之子,公安局长应予以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安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B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伤害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因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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