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 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

admin2016-09-06  27

问题 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 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 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 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选项

答案(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定,虽然李文斌没有移转电子琴给孙占武而使质权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权合同的效力。 (2)马万成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因为李文斌已经将电子琴移交给马万成占有。 (3)孙占武虽然不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但孙占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李文斌主张权,同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要求李文斌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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