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

admin2012-12-02  27

问题 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王某于7月28日回信:“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mail为李某、王某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王某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李某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李某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王某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王某尚未付款。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选项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丙地。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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