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

admin2015-11-05  25

问题 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某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投资等,乙方支某为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甲方每块分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等),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工人工资等)。合同生效后8个月,支某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支某领取了3200元,其余由付某收存。
    当年底,县地税局水西乡税务所通知:吏某缴纳营业税。支某申明合同规定由付某负担税金。税务所认为约定无效。因支某坚持税金应由甲方纳税,税务所当即宣布查封支某生产的机砖,并处罚款1000元。
    问题:
支某是否可以对税务所的查封和罚款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支某申请复议,则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选项

答案支某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县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解析 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纳税争议,根据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支某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所有查封、扣押的权力以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复议机关应为县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4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