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admin2008-09-01  23

问题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C、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
D、保证期间到2003年11月11日止

答案A,C

解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担保的产生方式有两种:明示和推定,即《担保法》18条所规定的保证合同直接约定连带担保和第19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北卖公司与长城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根据《担保法》第19条认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 A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由于该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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