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05年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元,2006年5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交货为2006年6月1日。2006年5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38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 )

admin2019-03-19  29

问题 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05年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元,2006年5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交货为2006年6月1日。2006年5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38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  )元。【2006年考试真题】

选项 A、360
B、370
C、380
D、390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题中,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370元,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公司应在2006年5月1日交货,但实际交货为2006年6月1日。所以,乙公司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360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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