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

admin2019-12-02  23

问题 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入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甲能否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对丁、戊提起诉讼?

选项

答案甲不能以运输合同对丁、戊提起诉讼,因为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的客体并非运送货物,而是买卖货物的关系。 一般来说,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实施一定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很类似,但亦有区别: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故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产生直接效力。 本案中甲、乙之间约定乙代为销售彩电,后乙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购销合同并告知甲时,甲并不持异议;而后虽然甲以自己名义向乙的交易对方交付彩电,但又要求乙支付货物价款,可见甲对乙以自己名义销售彩电的行为是承认的。故我们认为,甲、乙之间的“代销”是指行纪关系。 既然甲与乙之间是行纪关系,甲对乙与丙、丁、戊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予以承认,那么,甲对丙、丁、戊的发货行为应视为代乙履行购销合同义务的行为,甲并非购销合同当事人,与丙、丁、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仅是购销合同的代为履行人。《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正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适用于本题解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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