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为重

admin2014-05-30  17

问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一(些)说法不正确?

选项 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答案A,B,C,D

解析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允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故A项错误。本策中,甲是被告人,乙足被害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故B项错误。本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乙可以不到庭但是甲必须到庭,故C项错误。D项中如果通过自诉方式来处理的话,本案便属于公诉转自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调解,故D项错误。依题意,四项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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