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向乙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尽快交付货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此案事实

admin2010-06-20  19

问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向乙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尽快交付货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争议不大,于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的亲属丙在旁听过程中大声喧哗,辱骂法官,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乙交付货款,乙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二审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二审法院的作法错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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